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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專業生產搪玻璃反應釜、搪玻璃反應罐、反應釜等化工設備產品;
發佈日期:[ 2015年8月10日 ] 共閱[ 4312 ]次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新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新容規》)的頒布為搪玻璃反應釜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提供了必要的依據,把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定為二類容器,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定為三類容器,有關要求更加明確,同時《新容規》與製造標準HG2432-93《搪玻璃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取得了一致。因此,規範和統一該類產品的監檢方法和實施要求勢在必行。
經過較長時期對搪玻璃壓力容器的監檢工作及有關資料和經驗的積累,我們認為非夾套式搪玻璃壓力容器的監檢方法及要領與一般鋼制壓力容器無多大區別,而夾套式搪玻璃壓力容器(即搪玻璃反應罐)的監檢方法相對而言就顯得較為複雜,按非夾套式搪玻璃壓力容器監檢有些項目不著要領。在駐廠監檢的實踐中,我們認為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範和操作比較符合實際情況:
1明確監檢依據
搪玻璃反應釜作為壓力容器,其監檢依據主要是:
(1)《壓力容器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以下簡稱「監規」);
(2)《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GB150-1998《鋼制壓力容器》;
(4)HC2432-93,《搪玻璃設備技術條件》(以下簡稱《GB2432》);
(5)《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大綱》及實施細則。
2確定監檢方法
搪玻璃反應釜產品宜實行駐廠監檢,年產量為500標台以上的生產廠,監檢人員應l~2人且不能少於1人。
《監規》第二章對監檢項目和方法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其中《壓力容器安全質量監督檢驗項目表》(以下簡稱《監檢項目表》)所列項目是通用性要求,難以滿足搪玻璃反應釜的監檢要求,目前搪玻璃反應釜產品己形成的標準系列至少有8個標準規格,生產工藝可概括為「三件合一」即鍋蓋、搪玻璃內膽罐、夾套3大部件。分別加工編號,再根據不同規格對焊組裝,配對成台,重新編號,驗收合格後進倉。為此,我們以《監規》為依據,根據企業提供的設計圖樣,工藝資料及檢驗的規範要求,在滿足《監規》「監檢項目表說明」填寫要求的前提下作了適當的調整。尤其是「監檢日期」欄的填寫,我們專門設計了《搪玻璃反應缸監督檢驗項目簽署記錄表》以利於《監檢項目表》填寫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搪玻璃反應釜的監檢全過程工作見證資料格式見表l、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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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注意事項
監檢證書不根據出廠號順序出具。表l須按產品規格分別填寫,應按規定由監檢人、審核人2級簽字,半年或1年交資料室歸檔。
由於存在產品跨年度或隔年出廠的實際情況及冷爆、回用和重新組對等原因,應對此類情況設專頁進行補記、改記或追記,避免產生漏記,以利於年終數量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1)表l、表2應根據不同的格式分別填寫,表2是表1的延續。
(2)表1監檢序號l—4項目簽署確認日期應在該項目備注欄中填寫,由於該項目為定型設計,一般可一次性審查確認。
(3)監檢序號5—30項目的簽署確認日期應在表2中填寫,其中:
①監檢序號5—7項目應在表2「材料」欄目下填寫部件材料合格日期,若「材料代用」即為代用報告審核日期,由於產品的特殊性,該項及產品出廠號所對應的上格應分別填寫內罐、夾套、鍋蓋的部件編號,下格為監檢日期。
②監檢序號8—20項目應在表2「焊接試板及外觀尺寸」欄目上格填寫試板理化合格日期。(復驗合格者應在該格右上格標上「☆」標記)下格為部件至較後一道承壓焊縫及外觀檢驗合格日期。
③監檢序號21~22項目年應分別填寫內罐、夾套、罐蓋、審片監檢合格日期。
④監檢序號23項目為上下接圈煤油滲透試驗合格日期。
⑤監檢序號24~25項目為瓷面宏觀檢驗上格為罐蓋、下格罐體的合格日期及緊固件抽查合格日期。
⑥監檢序號26項目為耐壓試驗抽檢合格日期。
⑦監檢序號28—29項目為出廠資料及銘牌鋼印檢驗合格日期。
⑧監檢序號30項目為該記錄本範圍內入庫未出廠之產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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